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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业务

加工业务服务手册

一、委托加工手续办理

(一)货主委托加工办理方式

1种方式:货主通过 “积微钢铁平台(gt.jwell56.com”或微信小程序“积微数码仓协同”方式进行自助协同系统办理加工委托。

2种方式:成都达海根据加工委托书办理

货主办理在库物资委托加工手续时,须在加工委托书上详细注明加工规格、表面质量、加工精度、提货时间、包装要求及其它加工要求等加工技术指标。

(二)注意事项

1.对于约定不明的加工委托,货主应全力配合成都达海对加工技术指标进行确认,否则成都达海有权拒绝受理(如货主不能配合确认技术指标又要求成都达海进行加工时,成都达海按钢带裸包出库,提货时间应根据成都达海生产计划确定,加工质量按成都达海设备最低保障能力执行)。

2.如遇特殊情况,货主以传真件或即时通(QQ,微信)图像要求成都达海加工的,货主必须提前与成都达海联系,传真件或即时通(QQ,微信)图像须加盖预留印鉴章或指定联系人签字,同时货主应及时以电话方式配合成都达海予以确认。货主认可,因传真件和即时通图像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如货主通过传真或即时通传送的提货凭证或加工委托书被证明是伪造的,或货主提供的任何具体加工信息有误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货主承担,成都达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亦没有义务按照货主要求进行二次加工。

3.若货主单方面提出高于国家标准技术指标的特殊加工要求,应向成都达海提供有效的情况说明函,并按成都达海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4.货主如需为其它单位代办加工委托手续时,应在委托书上准确注明实际委托单位,以便成都达海建立账务记录和收取费用,并由货主为实际委托单位发生的相应加工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未注明或注明错误实际委托单位以及被实际委托单位拒绝付款时,成都达海有权向货主收取相关费用。

二、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一)在库物资转加工中心

成都达海根据货主加工委托对存储在成都达海仓库的货物进行内部转运;如货主委托的待加工物资存储在成都达海仓库,但所有权属于其它单位时,还应向成都达海提供其它单位出具的的有效货物调拨凭证和加工委托书。

(二)外来物资加工验收入加工中心

1.货主用汽车将待加工物资从成都达海库区外的其他地方送到成都达海加工中心直接进行加工的(来料加工),货主应事先与成都达海协商一致,经成都达海同意后将物资运至成都达海加工中心。成都达海根据货主提供的物资详细书面信息进行验收后,应填写验收码单并加盖“成都达海金属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加工中心收货验收专用章”,货主以此作为成都达海已收货及收货时物资情况的凭证。

2.成都达海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包装破损、外观质量有明显异状、验收磅差超过±3‰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货主,并在交付货主的验收码单上注明,货主收到验收码单后未在2小时内提出异议,视货主认可无误,成都达海按正常程序收货。

3.货主来料加工物资收入加工中心后超过3天未要求加工的,成都达海按天收取保管费,成都达海临时储存来料加工物资的方式参照成都达海库区同类或类似物资执行;货主如将来料加工业务转为仓储业务,货主应向成都达海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储存条件,成都达海按本方正常仓储业务管理并收费;如货主需要将成都达海入库尚未加工的物资办理出库,按成都达海的仓储业务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

4.如因成都达海原因造成货主待加工物资不能加工,成都达海不再另行收取出库费,但货主与成都达海约定由成都达海代货主垫付的费用,货主应按实际发生额以现款实报实销的方式支付给成都达海后,方可办理物资出库,否则成都达海有权对该批物资行使留置权。

三、加工成品保管

(一)保管时间

成都达海为货主以来料加工方式完成的加工成品免费保管时间为15天,以验收入库之日起算,超过免费保管时间或需要成都达海长期保管的,货主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达海,成都达海按本方正常仓储业务管理并收费。

(二)保管标准

如货主未以书面形式注明特殊存储要求,成都达海保管加工成品的方式参照成都达海库区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存储标准执行。

四、加工成品出库/过户

与仓储业务物资出库/过户的规范相同。

五、加工质量异议

(一)货主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加工货物质量异议,并应以书面形式向成都达海告知其联系方式,如经确认加工货物确不符合质量约定的,自货主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至返工完成期间免收仓储费。

(二)若因成都达海原因导致成品不符合加工要求,由成都达海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服务电话

(一)业务咨询:1598356573915902858019

(二)业务办理:028-69809003028-69809005

(三)调度中心:028-69809022

(四)服务投诉:15983565739